一、土地所有权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拆迁后,应确保原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农民集体所有。
二、承包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农户对被拆土地享有的承包权益应得到保障,并进行确权登记。
三、安置补偿与土地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地方政府需重新安排或调整土地给失去土地的农民。
四、宅基地确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已建有住宅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应当补办用地手续。符合规划的,可以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在拆迁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
五、纠纷解决机制:
如遇确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明确了通过协商和政府调解来解决土地确权纠纷。
总结::在农村拆迁后,土地确权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承包地、宅基地的确权,以及相应的安置补偿问题。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政府调解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