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2. 厂房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上的非农用建筑物,参照这一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3. 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因征收造成搬迁的,应对直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还应给予合理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 人员安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厂房拆迁中,企业需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5. 补偿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保补偿过程公开透明,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结::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土地、厂房、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及人员安置五方面的补偿,具体数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且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