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补偿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分配原则:《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相应补偿。补偿款通常在村集体内部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分配,如人口、耕地面积等。
三、具体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实际所有人所有。
四、使用与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五、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有争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总结::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对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可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经村民会议决定并公开透明,如有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农民权益,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