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在于个人,而在于村民集体。
2. 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表明,被拆迁的农民可以获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3. 安置补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这说明,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有权获得安置补助。
4. 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了农民权益在征地过程中的保障。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或安置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在集体土地拆迁中,农民虽不能直接获取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但可通过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安置补助等方式得到经济补偿。同时,他们还有权利参与征地程序并享有法律救济途径,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