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评估与定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
五、程序规范:征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在苏州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时,政府应当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确保公共利益和农民利益得到平衡。若遇争议,法律途径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