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共有
1.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需要转移、占有共同财产时,应当经过另一方同意,并采取适当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二、分割财产
1. 《民法典》第1096条:“离婚时,夫妻可以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这里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来源、价格、耐用程度等。
2.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这里的“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等。
三、子女抚养
1.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没有哺乳的母亲,一般情况下,由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这里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指依法享有监护权的亲属。
2.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随父亲生活,或者子女因患病等原因需要母亲照顾的,一般会尊重子女的意见。”
四、探视权
1. 《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由夫妻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这里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指的是子女的生活需求和双方的能力。
五、债务清偿
1. 《民法典》第11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夫妻在生活中取得的、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权益。
2. 《婚姻法》第1134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其他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其他财产”是指除知识产权收益以外的所有财产。
总结::在判断保险受益人的归属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财产共有、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探视权以及债务清偿等因素。其次要考虑的是财产的性质和价值,以及双方的实际能力。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才能准确判断保险受益人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