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一规定确保了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渠道畅通,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目的:律师会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准备辩护策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16日发布),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核实证据,提供法律咨询等。
会见程序: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办理手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保密义务: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对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监督与保护:为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防止非法干扰,律师会见时一般不允许监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综上所述,律师会见犯人的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会见过程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