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安置方式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有争议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解决。
三、房屋评估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公开透明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时公告,同时公布补偿方案。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合法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土地性质拆迁安置中,关键在于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充分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定的补偿标准、合理的安置方式选择,以及严谨的评估程序,旨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