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评估与公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补偿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通常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其长远生计。
总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公平公正,保障农民权益。补偿标准、方式需公开透明,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同时注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