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农村房屋拆迁中,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享有使用权。
二、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样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拆迁过程中,如涉及土地流转,需遵循此规定。
四、纠纷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补偿或土地确权有争议,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五、权利保障:《宪法》第十条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确保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土地确权问题时,应尊重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时,合理分配补偿,妥善安置农户,实现公平公正。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