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3: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总结::在长沙土地拆迁中,政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的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