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土地补偿”,而是将土地价值包含在房屋价值中。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意味着土地补偿实质上是对集体或个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非针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即拥有房屋并不意味着拥有土地,而土地使用权通常由政府出让给开发商,再通过购房合同转移给购房者。因此,房屋拆迁时,实际上并未侵犯到购房者的土地所有权,故不存在单独的土地补偿。
3:《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这里的补偿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而非土地本身。
4:《城乡规划法》对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政府有权进行征收,但征收补偿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主要围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
总结::在中国,房屋拆迁时,尽管没有直接的土地补偿,但被拆迁人的权益仍受到法律保护。补偿主要集中在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和因拆迁导致的经营损失等方面。土地补偿则体现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补偿上。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