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土地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五、纠纷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总结::土地买卖和拆迁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补偿及农村宅基地等多个方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遵守《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尊重农民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如有争议,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