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农村拆迁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二、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程序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征收前须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司法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五、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因此,关于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应透明公开。
总结::农村拆迁中,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有法可依,程序严谨,并设有司法救济途径。同时,政府需确保信息公开,保障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