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村农民集体。
2. 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拆迁中,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应按照此规定进行确权。
3.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明确了拆迁中的补偿标准。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政府有权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并需支付合理补偿。
5. 权益保障:《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
总结::农村拆迁土地确权主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有权归村农民集体,使用权则通过登记确认。拆迁过程需遵循市场价补偿原则,并确保符合法定征收程序。同时,《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