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 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总结::深圳的土地拆迁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公共利益优先,注重公平合理补偿,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