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土地所有权变更,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使用权转让:如土地使用者与他人达成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征收补偿:若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不动产权利保护:《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五、土地使用期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总结::在土地未被拆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租赁、使用权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利保护以及土地使用期限的延续等方面。作为资深律师,我们的职责是确保客户在这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依据法律规定,为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