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7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出嫁女在婚前已有的土地权益应受保护。
二、家庭共有:如土地为家庭共同所有,出嫁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权享有土地补偿款的一部分。参考《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继承权利:若土地是通过继承得来,《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意味着出嫁女与男性兄弟有同等的继承权。
四、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保障了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五、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出嫁女如仍保留承包权,可获得相应补偿。
总结::出嫁女在土地拆迁中享有财产权益,家庭共有权,继承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且在征地补偿中有权获取相应份额。但具体权益分配还需参照当地政策法规,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