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听证参与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确保了被征收人在补偿问题上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司法救济途径:如若补偿不合理或未得到执行,被征收人有权寻求法律援助。《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五、耕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总结::征收土地时,应遵循公平补偿、公开透明、尊重民众参与权和提供司法救济的原则。同时,还须注重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并参与到补偿决策中,如对结果不满,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