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新宅基地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在土地征用时,按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村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合理安置、新宅基地分配、社会保障及法律救济等多方面。政府需依法进行补偿,确保村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村民如遇权益受损,有权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