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对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应按其原工业用途进行补偿。
2. 厂房及附属设施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厂房作为建筑物,其价值和拆除后的重建成本将纳入补偿范围。
3. 生产经营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搬运费、停工期间员工工资、预期利润损失等。
4. 租赁关系处理:若厂房为租赁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双方可能需要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并就剩余租期的租金、搬迁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
5. 企业搬迁安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这表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设备拆装、运输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扣企业所得税。
总结::厂房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建筑及设施赔偿、生产经营损失、租赁关系处理及企业搬迁安置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需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法规,同时尊重并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