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实施征地前,应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村民们有权参与讨论并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评估与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村民们有权要求公正的评估,并按照法定标准获得足额补偿。
三、安置与就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时应对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安置,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社会保障或就业培训等。村民们有权要求合理的安置措施,保障生活稳定。
四、诉讼与救济
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村民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调、仲裁解决,必要时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信息应公开。村民们有权获取相关信息,对征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在面临土地拆迁时,村民应积极参与决策过程,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同时监督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在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