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评估程序:第二十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信息公开:第十一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救济途径: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五、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被征收人在面对补偿问题时,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并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亦需依法依规,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