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原土地所有权在拆迁后依然归原集体所有。
2. 房屋产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被拆迁的房屋如果拥有合法产权证明,其产权应归原房屋所有人。
3. 赔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被拆迁者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或安置房的所有权。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告、协商、听证等环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和救济权。
5. 权益保护:《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的财产权益也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总结::在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所有,而房屋产权则归属原房屋所有人。被拆迁者有权利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合理的安置。政府在执行征收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被征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公正实施是保护各方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