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至少三十日。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评估与协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就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提出意见,听取意见后,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四、纠纷解决: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行政复议与诉讼:若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总结::在吉林的土地拆迁中,政府需依程序进行,保证信息公开透明,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并尊重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遇争议,公民有权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方案,维护自身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