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费用承担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3.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包括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听取意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批等步骤,确保公平公正。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在土地拆迁过程中,费用主要由国家承担,具体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这些费用应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政府需遵循严格的规定进行征收,并提供合法的补偿。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