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与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
二、评估程序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并应公开透明。
三、公共利益认定
《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如国防建设、市政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四、征收程序
《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详细的征收程序,包括公告、协商、评估、补偿决定及执行等环节,强调了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
五、救济途径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结::深圳土地拆迁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涉及补偿方式、评估程序、公共利益认定、征收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旨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权益,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是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