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三、程序合法性:征收土地需经过公告、评估、协商、决定等多个法定程序,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纠纷解决:对于补偿标准或程序有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总结::在2013年的拆迁中,法律着重保护了土地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并强调了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为权益受损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