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评估与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安置方式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何种方式应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四、纠纷解决
如有争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五、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指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此类信息应主动公开,确保公平透明。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补偿的合理性、安置的灵活性及程序的公开透明。若对补偿有异议,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