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地方政府需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二、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
三、公开透明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等因素确定。”这要求各地在设定补偿标准时必须公正公开,不得随意降低。
四、救济途径
若对补偿决定或安置方案有异议,被拆迁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合法合规
征收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法征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遵循公平补偿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安置。补偿标准和程序须公开透明,尊重并保护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诉权。征收过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