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当地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二、听证与公告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申请期限。
四、宅基地权益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
总结::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补偿标准、程序公开、权益保护、安置措施等多个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