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屋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评估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4.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申诉期限。
5.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强调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确保拆迁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需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包括合理补偿、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并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同时,公众有权参与到相关决策中,确保其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