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估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安置方式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第二十二条指出:“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补偿项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此外,还应考虑装修费用、附属物价值以及可能的过渡期生活补贴。
3:公开透明《条例》第十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救济途径如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和公开。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本身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甚至可能的装修费用及过渡期生活补贴。在权益受损时,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