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补偿标准: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被征收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四、程序保障: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救济途径:对于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28条)。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主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评估并及时支付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