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设立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其设立基于《民法典》第121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设定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财产性转移功能。
二、受益人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通常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指定受益人则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明确指定,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受益权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同时,第1217条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受益人并非固定不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进行变更或撤销。
四、受益权的丧失与顺位
《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此外,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同时身故,无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第1219条)。受益人有多个且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按照等额享有受益权(第1220条),体现了受益权的顺位原则。
五、受益权的行使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需满足保险事故的发生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民法典》第1221条)。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第1222条),并应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第1223条)。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1224条)。
总结::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角色,其设立、类型、变更、丧失与顺位以及受益权的行使,均受到《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与严格规范,旨在保护保险合同各方权益,确保保险金的合理、有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