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并且他人不能随意更改。
二、肖像权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传播与其肖像相同或者相似的画像、雕塑品、符号等形象;但是,为实施新闻报道、教学、科研、文艺创作目的的除外。”因此,公民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允许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复制、使用或者公开传播。
三、名誉权
《民法典》第103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这意味着,任何人不能通过语言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或诋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四、隐私权
《民法典》第10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窥视、非法跟踪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无故侵犯他人的隐私。
五、身体权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总结::《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身体权等方面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滥用这些权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