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核心在于明确债权转让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即在债权转让后,应由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不再是债的关系主体,诉讼主体应变更为债权受让人,由其对债务人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债务人成为被告: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债权转让诉讼中,债务人仍为诉讼的被告(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连带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如果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附有连带权利或义务,那么相应的连带权利人或义务人在债权转让后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参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特定情形下的原债权人参与诉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债务人,或者存在争议的债权性质或效力等,原债权人可能需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多次转让的情形:若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后的受让人是实际权益享有人,应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先前的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理解适用)。
总结来说,债权转让后,通常由受让人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再具备直接诉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原债权人或其它相关方可能需要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现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