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债权转让后,是否可以改变原有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即能否排除原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的管辖权。答案是,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并不自动改变原合同的管辖条款,但若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新的管辖地,则可以排除原管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原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有效的,除非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
其次,债权转让本质上是债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从权利”并未明确包括管辖权,因此,通常理解为,受让人在接受债权的同时,也接受了原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然而,如果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新的管辖地,那么这个新的约定将优先于原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可以约定新的管辖地,也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涉及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第五,对于国际间的债权转让,可能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约定的法律。合同没有约定法律适用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总结来说,债权转让通常不会自动排除原合同中的管辖,但如果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新的管辖地,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新的管辖约定将会生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