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诉讼债权转让是否成立”的判定标准。具体而言,用户希望了解在何种情况下诉讼债权的转让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首先需要审查债权本身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如果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则该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即便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若未依法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可能导致转让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从债权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与原债权人相同的诉讼时效权利。”然而,如果债权转让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丧失胜诉权,则转让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此时债权已不具备实际价值。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如果发现债权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其他违法目的,则该转让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债权人和受让人通过虚假转让来规避执行程序,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属实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时,法院会启动审查程序。若最终裁定债权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转让行为不会得到司法确认和支持。
综上所述,诉讼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债权本身的可转让性、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诉讼时效的影响、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定。为了确保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议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述各项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