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在未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如何终结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他可能想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以及债权人在未转让债权时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未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终结执行。
其次,债权人未转让债权,仍是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体,有权参与执行过程,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等。同时,债权人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再者,若债权人欲转让债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时,新的债权人可接替原债权人参与执行程序。
第四,关于执行终结后的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终结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发现原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最后,债权人未转让债权执行终结并不意味着其债权消灭,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在符合条件时,债权人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未进行债权转让的执行终结主要取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条件,债权人仍保留其债权,有权在符合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在债权转让时,需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债权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