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择合适的受益人:保险身故受益人的选择至关重要。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未明确指定,保险公司应视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益人权益保护:《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清楚地写明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将该通知告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4. 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处理:《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在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终止受益人的资格:《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一)被保险人死亡;(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解除婚姻关系;(三)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变更了生存利益的分配方式。”以上五个方面都是保险身故受益人制定的重要考虑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总结:5. 终止受益人的资格:《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一)被保险人死亡;(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解除婚姻关系;(三)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变更了生存利益的分配方式。”以上五个方面都是保险身故受益人制定的重要考虑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