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了解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中,哪些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们需要从五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
1. 平台运营者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刑法》第176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设立或者实际控制P2P平台,并以此为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将可能构成该罪。具体法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参与决策、组织策划、指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181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销售人员及推广人员明知P2P平台非法吸存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推广、招揽投资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相关人员,若其行为对非法吸存的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亦有可能构成共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追责。
4. 提供帮助的专业机构和个人例如为非法吸存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技术支持、虚假宣传等协助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广告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员工,若明知故犯,则可能触犯包庇、纵容犯罪等相关罪名,同样面临刑事责任。
5. 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成员在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P2P平台非法吸存犯罪团伙中,所有参与者只要具有主观故意且参与了非法活动,无论其具体分工为何,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综上所述,在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凡是有意为之且对该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者、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销售人员、推广人员以及为其提供帮助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均可能因违反《刑法》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