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如果业务员是受公司或者企业的委托,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就构成了犯罪。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后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后果也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 用户是否存在自愿参与的情况:如果用户是自愿参与的,那么就很难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业务员利用了用户的信任,采取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让用户认为是合法的投资项目,从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4. 涉案金额是否有归还能力:如果涉案金额有归还能力,那么就很难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涉案金额没有归还能力,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5. 是否有自首情节: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可以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员的行为性质、用户的自愿程度、涉案金额的大小、是否有归还能力以及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如果符合条件,业务员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