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单位犯此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无权或无能力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四、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不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即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
五、法律责任
对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能够收回资金,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提醒大家要谨慎对待此类行为,避免成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