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心的问题是:P2P业务员是否可能因为其业务活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触犯刑法,以及如何判断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关注的焦点包括业务员的具体行为、法律规定、刑事责任、证据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
1. 行为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业务员如果在推广或执行业务过程中,明知平台未取得相关许可,向不特定多数人承诺回报并吸收资金,可被认定为涉嫌此罪。
2. 法律责任主体虽然业务员通常是公司雇员,但如果业务员的行为超出了职务范围或者明知平台违法仍积极参与,根据《刑法》规定和个人主观过错程度,也可能成为直接责任人员,单独或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相关司法解释。
4. 证据认定证明业务员构成该罪名需要收集并核实以下几类证据:
- 行为人明知平台无合法资质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 向公众宣传、推荐、销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的事实及金额;
- 行为人从中获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 对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是否存在故意犯罪动机的证据等。
5. 法律责任划分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业务员的职责、地位、所起作用等因素区分主犯与从犯,同时考虑业务员是否存在自首、退赃、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量刑裁决。
综上所述,P2P业务员如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将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意图、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据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