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保险、证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次,对于该罪名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再次,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缓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管,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然后,对于是否缓刑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只有当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最后,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建议如果你或你的朋友涉及到此类犯罪行为,最好能够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得到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原文:
1. 《刑法》第176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