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在询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中国刑法中的规定及其设立年份,并希望得到关于此罪名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历年来法律规定变迁的重点解析。
一、罪名定义与关注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该罪名的关注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以及是否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
二、法律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2. 客观要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且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特征。
3.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意图从中牟利。
四、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变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2月颁布《关于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之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相关部门也发布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关于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五、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具体时间为1979年刑法制定时已有相关规定,后经多次修订完善。目前最新的法律规定可参照现行有效的《刑法》第17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