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在询问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发布时间,并希望了解相关解释的核心内容和关注重点。作为一个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关注点可能包括:
1. 司法解释的时间:具体是哪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罪名做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
2. 定罪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是什么,例如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等要素是如何界定的。
3. 刑事责任:对于此罪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量刑原则、罚金数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认定与处理: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对涉及该罪行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如何进行处理,包括追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规定。
5. 实践应用: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情况和影响,是否有新的解释或者变化。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较为重要的一条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最早可追溯到1998年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义、定罪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新的解释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