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似乎需要进一步的具体信息才能提供详细的答案。如果你能提供更多的背景和上下文,例如秦松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金额以及他被指控的具体罪名等,我将能够更准确地回答你的问题。
不过,我可以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具体而言,如果秦松在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集资、理财等名义向公众收取款项,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或本金,那么他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下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些主要法律依据:
1.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大概的介绍,具体的罪名认定和量刑还需要根据秦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你有更多的问题,建议你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