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单位,即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也可能构成犯罪,但通常按照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2.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是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吸收存款。这里的“公开”或“变相公开”包括通过广告、口头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
3. 对象吸收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不局限于特定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而是对社会公众开放。
4. 吸收资金的性质吸收的资金必须是以存款的形式,且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性质。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即使金额较大,也不构成此罪。
5. 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如大量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
在金额认定上,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吸收资金的数额、吸收人数、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指出,对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主体、行为、对象、性质以及后果等多个因素,并非单纯以金额为唯一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细致分析。